近日,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居民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巴彦浩特镇某内衣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卢某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卢某为推销其所经营的某品牌银纤维内衣产品,多次在其手机微信群发布含有“某品牌银纤维内衣系列产品具有可暖宫、可以改善静脉曲张;老寒腿、膝关节不好,可调理;脾胃功能、消化不良,可调理;尿频尿急、腿水肿,可调理;缓解乳腺增生……”等功效的广告信息,以及不知名患者病情转变对比照片。卢某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含有虚假内容的宣传册和无合法来源的荣誉证书牌匾,并直接向顾客面对面讲述其内衣产品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功效。
经卢某陈述,以上广告及宣传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及个别顾客反馈,宣传册及证书牌匾由供货商赠送,无法提供其所宣称功效及证书牌匾的真实性、合法性印证材料。执法人员随后查证,当事人卢某店内悬挂的“中国著名商标”和“质量检验·国家标准合格产品”证书牌匾,所标称的颁发机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和“中国品牌企业评价管理委员会”并不存在,纯属虚构。
当事人卢某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含有其经营的普通内衣产品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功效广告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已构成发布普通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放置宣传册和牌匾暗示,及直接向顾客宣称其内衣产品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考量后,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作出罚款9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