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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身美体“不塑身” 虚假宣传“三倍赔偿”时间:2024-06-17 10:40:07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也成为大部分女性的必修课。但是面对美食的诱惑,很多女性迈不开腿、管不住嘴,随之,塑身衣便成为很多女性的最爱,它能将背、肩、腋下、臀部的赘肉转移,使身材挺拔,从而塑造出优美的形体。

  近年来,塑身衣市场持续火爆,不少经营者以“负氧离子”“面料”等宣传手段,诱使爱美女士不惜重金购买。因此,越来越多的人群盯上了这一行业。近日,一款“高科技塑身衣”因虚假宣传,引发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店隆重引进高科技身材模具,3分钟塑造S曲线,不控制饮食,不运动、不反弹、完全抵抗地心引力……”睢阳区某美容店在经营过程中也从事塑身衣销售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为扩大销路和产品影响,该美容店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塑身衣宣传图片及文字。

  2021年7月中旬,高某被朋友圈发布的塑身衣广告吸引,心动不已,随即在该美容店订购了一件塑身衣,并向其支付货款18408元。

  经过一段时间穿戴,高某未见有明显的瘦身效果,她满心欢喜期待的“美丽”未能出现,体重反而从130斤增至150斤,遂找到美容店进行一番“理论”。于是,高某多次要求退款退货,却遭到了商家的推托。

  美容店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塑身衣广告系正常广告行为,况且广告作为一门艺术,允许有一定的创意加工和适当的夸张,更何况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相当的知识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塑身衣广告系科幻形式的创意,并非虚假宣传。

  扩大宣传其实就是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此来来和美容院周旋,高某看不到任何退款的希望,遂以该美容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塑身模具款并赔偿塑身模具款三倍的损失共计7万余元。

  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一审审理认为,高某从某美容店购买塑身衣,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美容店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商品能够达到其宣传功效,“3分钟塑造S曲线,不控制饮食、不运动、不反弹,完全抵抗地心引力”等产品宣传内容无依据,系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美容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推介涉案商品的行为,是销售者对潜在消费者的广而告之,明显存在虚假内容,侵犯了高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美容店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高某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实际购买塑身衣金额18408 元的三倍,即55224 元,故高某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宣判后,某美容店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立案二庭副庭长张学朋负责此案,经过张学朋认真阅卷、了解案情、查阅资料,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美好面容和身材的追求,使塑身、整形等医美行业日益火热,各类美容院纷纷加入其中。但因各类美容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风险意识薄弱、爱美心切,导致医美纠纷层出不穷,该案即为因塑身美容虚假宣传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遏制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将消费型医美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大幅提高了经营者违法成本,既起到对医美机构的警示作用,有效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能够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对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功效的医美欺诈现象勇于说“不”,为创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和维护良好的医美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有力推动医美行业规范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管:商丘市委宣传部 主办:商丘日报报业集团 法律顾问: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 吴峰 李秀丽 商丘网联系电线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