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其销售的某品牌内衣进行宣传,称该产品有科技面料、健康能量,可以塑造黄金比例,管理弯曲的骨骼,弯曲的脊柱三个月可以变得笔直,下垂的五脏两个月可以归位等内容。2023年10月,原告陈某在被告薛某经营的灵武市某美容美发店内购买上述品牌内衣21件,共计消费52120元。后原告发现该品牌内衣涉嫌虚假宣传的新闻报道,故内衣到货后拒绝收货并要求退还货款,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购买案涉产品目的是为了改善自身健康状况,但被告称案涉产品的功能、效果系塑形,导致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212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薛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案涉产品宣传信息,但微信朋友圈属于相对公开的场合,发布的相关信息处于相关公众随时能获取的状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要求之一就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面向客户的宣传内容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不应通过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的宣传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虚假广告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程度,给消费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害时,应当予以处罚。打击虚假广告行为,不仅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亦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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