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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药”包装成“减肥神药”!这些“消费陷阱”你中招了吗?时间:2024-05-30 23:54:00

  2022年10月,李先生在浏览某购物APP时,收到该购物平台方发放的30元优惠券,随后优惠券链接内看到了轻功体育长袖T恤QinKung的产品推荐。

  基于对该购物平台的信任,李先生使用优惠券,以实际价格109元,购买了轻功长袖T恤。但李先生收到该产品后却发现,产品颜色与网上图片显示不符,遂询问第三方商家客服是否是轻功正品,客服人员却闪烁其词,仅回复是“自主品牌”,并强调是“xx平台优选商家”。

  随后李先生拨打购物平台售后服务电话,但购物平台认为李先生没有提供其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不能证明商家售假,所以让李先生与商家自行联系,退回货物,返还价款。

  经过了多日,与购物平台、商家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无奈准备妥协,却发现购物平台上的相关产品信息已被撤销。李先生非常气愤,说道“我是信赖购物平台的承诺,能从源头为我们消费者把关质量才购买的。哪里想到这速干衣是个冒牌货。现在把产品下架不是做贼心虚吗?”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购物平台告上法庭,认为购物平台的第三方商户售假,要求平台方向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购物平台认为自己仅是为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为入驻平台的商户提供了产品展示的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实际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交易。而且自己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平台方对商家的销售行为,并不明知也无过错。所以,即使产品是假货,也应当是商户承担产品责任,而不是购物平台。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以轻功品牌对外销售,且产品实物上确实印有轻功品牌的标志,但李先生在收到案涉产品后向卖家求证是否为轻功品牌正品时,该卖家明确回复是“自主品牌”,应理解为非轻功品牌正品,卖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等信息,并不真实、全面,宣传标语引人误解。所以,第三方商户向李先生销售案涉产品构成欺诈,应向李先生承担相应责任。

  购物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案涉产品非购物平台自营产品,但其标记为“xx品质”,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案涉产品系由购物平台为其质量背书、保障口碑的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李先生要求购物平台承担责任具有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某购物平台方赔偿李先生损失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王某经营一家美容会所,主卖一款美体内衣,为扩大销路和产品影响,王某便利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做起广告。“高科技形体打造”“7天保证腰围瘦3-8公分,15天平背、平胃、收腹”……一轮又一轮的广告轰炸,使胡某心动不已,便向王某了解这款美体内衣。

  王某表示这款内衣是高科技产品,不仅能塑形瘦身,还具有改善妇科疾病、正脊椎,让皮肤光滑等多种功效,胡某当即向王某支付4万余元订购3套美体内衣。胡某使用一段时间后,美体内衣并未产生宣传的功效,反而胡某的身体开始出现严重便秘、呼吸困难、勒痕严重等诸多不适症状。

  随后胡某前往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其美体内衣对身体有一定程度的危害,不宜再穿着使用。胡某认为自己被骗,与王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未果后,便诉至襄阳市襄州区法院要求王某退款并进行赔偿。

  襄州区法院峪山人民法庭在审理该案后,发现王某涉嫌对所售内衣的功能作超出使用范围的虚假宣传,便对王某释法析理,最终在该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当即向胡某退款两万余元。

  2021年8月,原告郑某因装修需要到被告汉口北某家具经营部选购家具,通过对比,原告认为被告在卖场中摆放家具的尺寸、款式等较为符合家庭的要求,经过洽谈,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原告订购茶几、电视柜、餐桌和桌椅一套,共计5500元,其中茶几为169号尺寸为1.2米×60厘米。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订货单,送货时间为8月底,订货不退换。双方协商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家具款项5500元。

  2021年12月,被告向原告送货,并上门进行了安装,内附家具安装说明。上述家具安装好后,原告一直使用。2021年12月,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反映餐桌一条腿坏了,被告回复可以修复。后原告又反映茶几的抽屉不是其需要的四个,故要求被告协商处理。因被告在原告催告下一直未处理,2022年3月,原告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反映茶几尺寸与订购不符。2022年7月,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为此,原告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商家退货退款。

  黄陂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按照协商一致的意见履行,原告已经支付了协定的货款,被告也实际向原告提供了原告所订购家具,并且已经安装进行了使用,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系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经庭审查明,被告提供的部分家具产品存在瑕疵,其中餐桌一条腿裂开,茶几不是原告需要的四个抽屉式样,说明被告提供的家具部分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但家具均不影响原告的使用,因双方约定不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原告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且家具为包销,无法确定茶几、餐桌的具体价格,故本案对部分家具可以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更符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货款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因平日生活不规律,导致身体不适,便在网上自主求药。2022年12月底,张某在网上看到了王某经营的个人护理专业店,并于2022年12月以268元/盒的价格在该店前后购买了十盒护理凝胶类产品。在使用护理凝胶产品的过程中,张某因病症未见好转,便向王某进一步咨询,王某此时假扮女性客服,将自己的“亲身经历”如数告知,表示张某没有按照“使用要求”进行治疗,可以再次购买商品进行下一疗程。

  为了增强可信度,王某将多位“老客”的聊天记录发送给张某,表示其他人用过都有效果。因为前期已投入数千元治疗费,张某心存侥幸再次购买产品2盒,并严格按照王某告知的程序治疗。2023年2月,张某发现自己病情仍在反复,二人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至宜昌市夷陵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案涉金额不大,便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辩称:“我卖东西时已经告知她需要去看医生,我这只是辅助治疗。”承办法官当即要求王某打开店铺进行核查,通过网购平台商品介绍页及聊天记录显示,虽然王某在产品页介绍上出现了“卫生许可证、卫消证字XXXXX”等字样,但是该字样下面紧跟着介绍了疾病症状体征,也出现了对各类炎症分别使用不同疗程的建议,在双方聊天记录中,王某也多次暗示张某购买该商品可以治疗疾病。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向张某当场道歉并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退款义务,随后法官告诫王某要诚信合法经营。

  2021年初,阳某从网上购回咖啡粉、包装袋、封口机以及等物品,生产制作成“减肥咖啡”“减肥胶囊”,直至2022年8月底案发。期间,阳某还生产了添加的台湾强奶。阳某通过微信和其他网络销售平台向他人销售上述有毒、有害食品,由于业务量较大,其于2022年4月至8月雇佣曾某某帮助销售。曾某某明知销售的“减肥咖啡”“减肥胶囊”及台湾强奶有毒、有害,仍帮助阳某销售给颜刘某、郝某等人。

  案发后,阳某被公安机关查扣涉案款20.44万元,其生产场所被查获IFEELS台湾强奶、SUPERS燃脂咖啡、植物纤维复合糖果、咖啡色粉末、成品胶囊、糖丸以及白色粉末等物品,均被检测出、、酚酞成分。

  庭审中,审判人员向两名被告人宣讲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讲解了有毒、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两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均表示非常后悔,并认罪服法,承诺绝不再犯。

  沙洋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阳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同时对二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经营巴东县某汽车销售部,田某系该汽车销售部的职工。2020年4月,邓某与田某协议购买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1台,双方当场签订了合同,车辆价款为149800元。邓某接收车辆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邓某接收车辆时对所购买车辆显示的里程数6000余公里存疑,向田某提出异议。田某称系车辆断电造成乱码,可以让4S店来检测调表。

  事后,4S店未按田某所述上门检测,邓某自行到别克4S店查询,得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有右前门喷漆维修的记录,进厂时里程即为4730公里。因双方协商解决未果,邓某诉至巴东县法院,请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要求巴东某汽车销售部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巴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巴东某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对消费者的质疑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邓某与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的车辆买卖合同,邓某将该别克牌车辆退还给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由巴东某汽车销售部退还邓某购车款149800元,并赔偿邓某449400元(按三倍购车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