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当下社会,不少人因为容貌焦虑想要追求变美,于是美容产业越来越繁荣,但各类美容相关纠纷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2017年底,李女士在某商场吃饭时参与店内抽奖,抽到一个特等奖,可以兑换某美容店价值3000元的皮肤护理项目。李女士到店确认系真实活动后,加上美容店给出优惠,便开启了“变美”之路,持续在店里消费。她先后购买了量子眼雕、精致塑脸、女神线、脑立方、光雕、量子幻颜等项目。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马文杰:“从2017年到2022年,五年内李女士凭工薪阶层收入在这家店内预付了25万的金额,包括了接受美容服务,购买美容产品。”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马文杰:“商家具体的服务人员发生变动,就跟她之前接触的服务人员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法不一致。第二点,她自己认为她脸上出现了一些小红疹。”
于是,李女士在当年8月份要求退还剩余金额,双方的纠纷拉锯也由此展开。但直到2023年5月,双方也没协商一致。眼看经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调解无果李女士便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美容院解除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费用。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马文杰:“他们当时在接受美容服务时,说本服务签订之后不退不换,如果要退款,要扣除30%的违约金。”
法院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李女士向被告某美容店共计支付246020元,用于购买塑身衣的金额为114800元,用于服务项目的金额为131220元。服务金额中尚余36908.93元未消费,尚有11次“热丽塑”项目未使用,该项目共计充值15000元。
美容店曾给出两个方案:一、按美容服务协议中的约定退款,但李女士需承担30%违约金,折算后实际退还18216.82元。二、退款12000元,保留所有没有做完的项目。
五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马文杰:“该合同条款是属于商家提前准备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内容明显的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加重消费者,免除商家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为无效条款。因此商家基于该无效的条款抗辩认为,即使要退款30%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也没有支持。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应当全部退还剩余款项。在判决作出之后,双方也均没有上诉,且据我们了解,这个商家已经将该款项实际退还给了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