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4日电(记者谭新鹏)“我们的企业被竞争对手在招商广告中贬低,想起诉对方却连这‘洋主’都找不到。”今天,婷美集团法律顾问孔鹏无奈地告诉记者。
孔鹏介绍,9月1日,珍妮雅(中国)美体事业机构、日本珍妮雅美体株式会社和上海塑神服饰有限公司联合在媒体打出招商广告称:目前塑身
内衣的两种传统销售渠道存在问题,专场销售如婷美、爱慕,基本无法实现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专业线美容院销售,如雅筑、晶佩尔等,则由于只能针对消费能力较强的少数人,因而很难形成规模销量。
该广告还说,解决以上瓶颈问题的方式之一是使卖场销售与专业线销售优势互补,而目前这种操作模式已被珍妮雅等品牌广泛采用,并取得不错的市场业绩。
婷美集团今天表示,珍妮雅在广告中对婷美塑身美体内衣进行了带有明显贬低性的攻击,“这种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广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黄升民教授介绍,《广告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比较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名字及弱点进行攻击。
被上述广告点名“批评”的另一家公司―――爱慕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位人员称,该公司已经看到这则广告,现正与律师研究如何应对。他认为,这是一起“比较严重的事件”,珍妮雅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
上海塑神公司有关人员说,该公司与珍妮雅(中国)美体事业机构是“两个公司,一套人马”,母公司是日本珍妮雅美体株式会社。上海塑神公司自我介绍说,该公司是日本珍妮雅美体株式会社旗下珍妮雅牌美体内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指定生产商。上海塑神公司人员说,上海塑神公司和珍妮雅中国已在上海工商局注册。该人员还提供了珍妮雅(中国)美体事业机构的注册证号。
婷美公司说,他们向上海工商局查询,该注册证号所对应的公司是上海塑神公司,而珍妮雅(中国)美体事业机构并未在该局注册。再到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中心查询,也没查到珍妮雅(中国)美体事业机构的任何注册信息。
而按照《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珍妮雅(中国)美体事业机构、日本珍妮雅美体株式会社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孔鹏律师说,婷美现在最大的困扰是,明明自己被别人贬低了,却由于无法找到对方的注册地点,无法起诉。
上海塑神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没有正面回答婷美的质疑,但他表示,珍妮雅在国内多家著名媒体投放了广告,均已通过资质审查。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何明珂告诉记者,有些名声较小、刚刚进入市场的公司,会选择比较广告的形式,快捷、低成本地打出品牌。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否则,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工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广告涉及的内容不能人为地有利于某产品而不利于另一产品”。他表示,外资企业若要在华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首先办理登记注册,否则无权进行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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