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福建省厦门市公主阁美业会所(经营主体注册名称为:思明区王士娥美容店)的广告诱惑及一系列营销手法,萧女士(化名)在10个多月间,花费48万余元先后购置141件美体内衣,结果换来的是身材没变、胸部严重淤青,“曼妙身材梦”成了泡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福建省厦门市公主阁美业会所消费欺诈成立,应退款40万元,并三倍赔偿145.5165万元。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该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的公主阁美业会所(以下简称公主阁),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办的美容店,由王氏姐妹二人(以下简称王氏姐妹)负责经营。萧女士诉称,2021年3月5日,她路过该会所,公主阁橱窗内几组客户使用产品前后的身材对比广告图片以及宣传标语,令她怦然心动。当天,她便添加了店主王氏姐妹的微信并进行咨询。2021年3月7日,萧女士受邀进店。王氏姐妹声称只要使用者保持每天穿戴8—12小时美体内衣,并通过美容店提供的指法调拨服务,就能让使用者身体脂肪归位到特定部位,达到胸、臀、腰、腹部等部位脂肪固形的形体效果。
萧女士同意接受该店的身材管理方案。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萧女士陆续向公主阁给付《Yubutterfly塑形调整方案》及补充合同项(包括落款日期2021年5月5日、5月23日、5月30日的三阶段规划方案和“第一阶段261300元规划方案”)下的付款金额共48.5055万元。公主阁在2021年3月2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陆续向萧女士提供141件“毓蝴蝶”系列产品。其间,公主阁并未给萧女士《Yubutterfly塑形调整方案》副本,也未告知其产品具体信息。
10个月后,由于长期穿戴这些形体模具(内衣),萧女士胸部出现严重淤青。截至2022年3月,萧女士已合计花费50.5055万元(含手法调拨等售后服务费)。2022年4月25日,萧女士向思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出公主阁及王氏姐妹诱导消费涉嫌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调查发现,公主阁先后以“黄子萍”“颜子”的名字登记作为萧女士的量身设计师,声称为萧女士设计形体模具的是专业国际形体设计师。但公主阁根本不能举证这些设计师的资质,也无法证明案涉产品系出自专业国际形体设计师或是为萧女士专门设计的专属产品。
在一审法庭上,公主阁、王氏姐妹辩称,萧女士不能取得较好的塑形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自身的不配合行为,认为萧女士配合度较低,经常因为各种原因不按要求穿戴模具。
公主阁在与萧女士交易期间还隐瞒了“毓蝴蝶”系列产品经销商泉州御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御卿)长期经营异常,甚至注销的情形。据调查,公主阁与泉州御卿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经销协议》,泉州御卿授权公主阁在授权区域内经营“毓蝴蝶”产品并开设零售店。而泉州市丰泽区有关部门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均无法联系到泉州御卿。2019年12月13日,泉州御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8月25日,该公司被注销登记。而萧女士对这家企业情况一无所知。
经一审法院查证,另一经销商佛山粤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粤卿)成立于2021年4月2日,而公主阁向萧女士第一次提供“毓蝴蝶”产品的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泉州御卿原法人代表邱某是“毓蝴蝶”商标权利人,2021年5月5日,邱某将此商标授权给佛山粤卿独家使用。直至2021年8月1日,佛山粤卿才与公主阁签订经销协议。
二审时,公主阁承认为强调身材管理的重要性,店面海报虽然使用“打造前”“打造后”的人物照片对比展示,但实际上使用的是两个无关联的人员照片。
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Yubutterfly塑形调整方案》及补充合同;公主阁、王氏姐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萧女士返还所付款项40万元(萧女士所付款项50.5055万元酌情支持40万元,萧女士保管的120件美体内衣退还公主阁),并共同赔偿萧女士损失145.5165万元及萧女士所支出的保全费用5000元。
公主阁、王氏姐妹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厦门中院提出上诉。2022年11月9日厦门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织审理。公主阁、王氏姐妹在二审法庭上称,萧女士有美容美体的习惯,也有身材管理的需求,店家并非引诱、误导消费。因萧女士未按要求穿戴模具(美体内衣),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客户配合”,才导致身材改变不明显。店家与顾客建立良好关系,并非蓄谋欺诈。一审认定该店存在虚假宣传及构成欺诈有误,应撤销 一审判决。
2023年2月7日,厦门中院认定王氏姐妹、公主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公主阁合同约定产生身材管理的塑形效果须由消费者、美容店互相配合,但其合同规定的“客户配合”相关条款极大可能地影响到了消费者身心健康,不合理提高塑形效果的取得难度,目的就是要把身材管理未达预期效果归责于消费者自身因素,达到让消费者产生自己配合不到位的错觉,从而帮助店家逃避自身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Yubutterfly塑形调整方案》及补充合同系公主阁在合同磋商、履行中实施消费欺诈行为,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与该店成立的合同。公主阁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提供产品来源的真实信息,对于该店提供的身材管理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萧女士希望自己“胸部变大”的“爱美”心态,以欺诈手段诱使萧女士违背真实意思签约。因此,公主阁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厦门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苏鑫表示,公主阁的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身材焦虑”,通过经营者朋友圈发布夸张或来源不明的照片,以明显虚假的描述,故意虚构、夸大产品功效,更以严苛但毫无依据的使用要求,逐步误导、引诱消费者非理性、重复消费,交易期间还隐瞒了讼争产品经销商泉州御卿长期经营异常,甚至注销的情形。该美容店在《Yubutterfly塑形调整方案》中备注的内容并不能改变前述欺诈情形,店内展示的宣传海报也印证了其长期以来误导消费者的宣传策略。据此,足以认定该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萧女士深陷错误认知而不自觉,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反复购买讼争产品。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支持萧女士相应诉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